泉州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试行意见开始实施 未经批准禁用“融资担保”名称
本报讯 (记者林艳腾)“是不是融资性担保公司,今后从公司的名称上就可以直接见分晓了。”昨日,我市《关于促进和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试行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开始实施。一家融资性担保公司负责人称,与之前担保公司鱼龙混杂不同,今后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或“融资性担保”字样;而新设立和确认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作统一规定,公司名称中原则上应使用“融资担保”字样。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或变更需经行政审批。《意见》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位于石狮、晋江的,最低实收资本应达8000万元人民币;位于安溪、永春、德化的,最低实收资本应达3000万元人民币;位于其他县(市、区)的,最低实收资本应达5000万元人民币。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必须由注册地在泉州的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企业法人应具备经营三年以上、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等条件。作为主发起人的企业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意见》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项目进行规划,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和法律、法规及市联席会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