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节能项目享受资金扶持 可同时申报国家和省级补贴

图为由生态木材搭建的节能房屋模型,其能耗仅为普通房屋能耗的45%。(李紫恒 摄)
本报讯 (记者刘文艳 通讯员许海峰)记者从市经委了解到,《泉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今年6月印发,原2007年印发的《泉州市节能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而根据新的《管理办法》,截至目前,已有123家企业纳入我市2010年的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扶持备选项目库。
那么,新的《管理办法》与原有的《暂行规定》相比,有哪些改动的地方?企业在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过程中又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纳税额不再作为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的条件有了新变化。《暂行规定》要求,市本级、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泉州开发区的企业,上年度纳税额不低于50万元;其他县(市、区)的企业,上年度纳税额不低于100万元。新的《管理办法》则没有这一条。
“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提供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并经过可行性论证”一样不再作为项目申报的条件,取而代之的是“项目实施后,能在产业集群中起到典型示范带头作用,做法和技术能够在行业中进行推广”。此外,凡属国家发改委(2010)7号文中所列落后产能的,均不能申报。
据了解,《暂行规定》中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按照节能项目资金与循环经济资金进行了划分,新的《管理办法》中则不再进行划分,而且还新增了一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新规将更侧重对节能项目的扶持。”市经委电力与资源利用科的相关人士称。
能耗指标增加将取消资格
“一般来说,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评审合格后将纳入我市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扶持备选项目库,但是并非所有纳入备选项目库的项目都能够获得补贴。”上述人士称,“最后确定扶持项目的时候还要采取择优的方式,选择一些有典型、示范作用,节能、节水、环保效益较好的项目”。
“2009年已经享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原则上今年将不能再享受补贴;同一家企业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不能超过一个。”该人士称,“如果申报企业能耗指标增加,也不能享受专项资金扶持。”
已获国家、省级扶持的不再享受
据介绍,企业除申报泉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项目专项资金扶持外,也可同时申报福建省节能循环项目专项资金扶持,以及国家节能循环项目专项资金扶持。但已经获得国家、省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享受市级专项资金扶持。
据了解,2008年我市共有15家企业的节能循环项目获得国家专项资金扶持,最高补助额达3000万元;2009年我市也有14家企业的节能循环项目获得国家专项资金扶持,最高补助额达1000万元;此外,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1年中央预算类投资备选项目的申报工作刚于8月5日结束,经初步统计,我市也有十多家企业进行了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