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罚息不公———
全额罚息何时取消?
最近,王女士拿到自己的信用卡账单,却怎么也算不明白,刚刚才还过的款,怎么突然多出那么多利息?王女士的账单上显示到期应还款项为5769.40元,此外,循环利息达到94.34元。上周,在欠款到期日前王女士才刚刚往信用卡账号里存了5400元,还余下369.4元没有及时还上,而是在免息日到期后的6天才转的账。
然而,问题是369.4元的欠款能在6天里产生94.34元的利息?按照每天万分之五的复利计算,王小姐怎样都算不出这个数。带着疑问,王小姐向银行进行了咨询,被告知罚息的额度要用全额算。“不管你还剩多少钱没有还,银行罚息所根据的基数是你当期的所欠款项的总数。也就是5769.40元每天产生万分之五的利息。”
王女士对记者说:“你说冤不冤?我上期的账单是5769.40元,因为当时没有问清账单里有多少钱,我还上了5400元,还欠着369.4元,但这6天的时间借记利息却是按照5769.40元给记的。我觉得这样罚息不合理,提前都没有告诉我们,弄不好很容易就背上了信用黑点,有点像个陷阱。”
据了解,我国的银行目前实行的都是“全额罚息”,即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还款,银行就要以本期透支的全额进行计算,从该笔账款记账日起收取罚息,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并按月收取复利。也就是说,王女士虽然只有5769.40元未还,不但这些欠款要算利息,之前还的5400元也要算相应的利息。这样算下来,10000元的信用卡账单哪怕还了9999元,只欠银行1元钱,也要按10000元以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利息,如果一年下来利息高达1.2万元。
银行回应
目前我国大部分银行都是采取全额罚息的制度的,“全额罚息”是银行业商业惯例,信用卡合约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不得擅自变更。
信用卡合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中的有关条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银行监督部门的要求;而且全额罚息目前是惯例,是银行业用以防范信用卡风险,减少和遏制恶意透支和套现的一种风险防范手段。不同银行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不同的信用卡产品,对免息期、年费、利息、手续费等很多方面的规定都是有差异的,持卡人应根据自己的接受程度来选择相关产品。
相关的规定以后或可能会改,但是目前银行也只能遵循沿用多年的规则。
据记者了解,由于持卡人对“全额罚息”怨声载道,去年工行已经率先取消了信用卡全额罚息,近日,交通银行也出台相关的新规定。
专家意见
广东省消委会法律顾问李瑾律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银行采取信用卡全额罚息的方式,显然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属于霸王条款。
【案例四】
销卡不易———
奔波劳累只为销卡?
廖先生有好几张信用卡,随着信用卡数量的增多,就想注销一两张。打电话想注销,语音提示无该选项。廖先生只好转接人工处理,客服人员态度虽很热情,但却“死缠烂打”询问为何要销卡。在得知廖先生执意要销卡时,客服人员让廖先生报出身份证、卡号等信息,再等电话。
没想到这一等,一周时间过去仍杳无音讯。廖先生只好再打客服电话,换来的结果仍是“等电话通知办理”。
看打电话销卡不行,廖先生只好到开卡银行现场去销卡。一条“长龙”队伍排下来,工作人员“左右刁难”,说这个资料不足那个资料不全,得把资料补齐后才能销卡。
又过去一周,廖先生补齐了资料,工作人员告诉他把资料放下,说资料是够了,但卡里尚有余额未消费完,得结清后才能销卡,廖先生郁闷而归。
当第三次来到银行时,工作人员告诉他,这次可以办理了,但正式销卡得“等45天后再来办理”。廖先生怒不可遏:从填表到拿卡,办卡最慢的1个月就能“搞掂”,为什么销卡反而要这么长的时间?
廖先生遇到的情况并非个例,“开卡容易销卡难”的情况在社会上普遍存在。消费者可能只要花10分钟的时间就能开通一张信用卡,但销卡可能需要2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
据了解,导致“销卡难”的原因主要有:在销卡过程中,银行方面以多种理由劝说消费者保留信用卡,并拖延销卡时间,导致持卡人“知难而退”(如告知45天之后才可销卡等)。
业内人士认为,之所以出现“开卡容易销卡难”的局面,一方面与银行的信用卡营销业绩相关,随着各大银行在传统的存折、借记卡市场瓜分完毕,信用卡市场成为银行业绩新的“高地”。
另一方面来说,与银行发卡成本压力也有很大关系。据了解,一张信用卡的制作成本仅1元左右,但营销的人力、物力成本很大,营销成本总额将在100元以上,有的银行甚至更高。
银行回应
本报记者致电多家银行客服表示需要销卡,客服人员一般都以各种理由劝说不用销卡。在记者坚持要求销卡后,客服人员表示销卡不需要任何手续费用,还清欠款则可马上办理销卡业务。
对于新开信用卡未缴年费是否可以销卡,客服人员表示,如果年费账单未出则可以直接销卡,否则需要偿清信用卡年费。
专家意见
广东省消委会法律顾问李瑾律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的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有权决定何时开卡接受服务或何时销卡不再接受服务,银行理应予以配合。银行怠于协助的,消费者可向银行监管机构予以投诉、反映。(记者 黄倩蔚 彭国华 张启 实习生 洪正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