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保证金标准由10%提高至12%
本报讯 昨日,中金所就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稿和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公布的《中金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修订说明(征求意见稿)》规定,为加强风险控制,将股指期货最低保证金标准由10%提高至12%,将持仓限额标准由600手降为100手。在规则中增加了“季月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牌基准价的±20%”。本次修订还取消了股指期货熔断制度。
此次征求意见的范围包括中金所的《交易规则》及《交易细则》、《结算细则》、《结算会员结算业务细则》、《会员管理办法》、《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套期保值管理办法》、《信息管理办法》和《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8项实施细则的修订稿和《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
保证金:12%是下限
为了加强风险控制,在《中金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修订说明(征求意见稿)》中,中金所将股指期货最低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由10%提高到12%。中金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上市初期,为了满足监管要求,平稳推出安全运行,保证金收取标准或会提高,高于12%的下限设置,而今后,这一比率还将按照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涨跌幅限制:初定为±20%
《中金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修订说明(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涨跌幅实行±20%的限制。
考虑季月合约的波动性可能较近月合约大,借鉴国内各商品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在规则中增加规定:“季月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牌基准价的±20%。上市首日成交的,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
持仓限额:由600手降为100手
《中金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修订说明(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防止价格操纵,将持仓限额标准由600手降为100手。明确对于结算会员的限仓标准为按照每日结算后某一合约单边的总持仓量计算,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客户号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为加强对大户的监管,规定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或者客户不同客户号的持仓及客户在不同会员处的持仓合并计算;增加“客户的持仓尚未满足相关大户标准,但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交易所可以要求其进行大户报告”的规定。
熔断制度:实施条件不成熟
《中金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修订说明(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因为我国股票和股指期货市场都已经实行了10%的涨跌停板制度,对于防止价格过度波动已经有了相应的制度安排。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本次修订取消了《交易规则》和《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有关熔断制度的规定。
在未采取涨跌停板制度的境外市场上,熔断制度作为一种价格波动控制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冷静市场情绪和平衡市场指令的作用。中金所在股指期货仿真交易中尝试引进该制度,进行了大胆探索。但考虑到该制度的复杂性、实施效果的不确定性和市场参与者的接受程度,目前实施该制度的条件还不够成熟。此外,我国股票和股指期货市场都已经实行了10%的涨跌停板制度,对于防止价格过度波动已经有了相应的制度安排。
中金所相关负责人:
期指推出不影响股市走势
从中长期看,股指期货对股市没有太大影响。短期看,各国在股指期货推出前后,股市没有统一的表现,完全取决于各市场当时的特征和宏观面因素。而对A股的影响,要看推出后的市场状况和表现,现在无法预测。
东方证券首席衍生品分析师高子剑:
交易规则适合当前市场环境
现在的制度很好,很适合中国国情,就是为现在的市场环境设计的,等到上市一段时间,市场改变了,可以再改。例如,以后波动率变小,那保证金可以少一点。
广发期货总经理肖成:
取消熔断制度无碍风险控制
提高最低保证金标准、降低持仓限额可以更好地控制期指交易初期风险,取消熔断制度则对风险控制没有实质影响。当初推出熔断制度的设计时,就有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