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保协及保险公司昨日签署自律公约 10月1日起执行
早报讯 (记者黄志平)泉州市保险行业出“重拳”严禁寿险业务回佣现象。昨日,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召集泉州市的各寿险会员公司正式签署《泉州市保险行业严禁保险营销员(业务员)销售寿险业务回佣自律公约》,各寿险会员公司将对违法违规的营销员课以重罚:对违约的营销员给予解除代理、聘用合同,三年内不得在本行业从事保险代理工作的处罚。
该公约将从10月1日开始执行。昨日,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会长李毅文接受记者采访表示,之所以签署这份公约,主要是因为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一直以来,保监会就严厉禁止营销员(业务员)代理寿险业务给予投保人回佣,新《保险法》实施后,更是从法律规定上明令禁止该行为。”李毅文透露称,该公约制订历时三个多月,经泉州市保协寿险工作委员会和各寿险会员公司讨论修改多次。
谈及市场现状时,李毅文称,由于竞争关系,目前,泉州市保险市场存在寿险营销员在展业的过程中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回佣”即“回扣”的现象,这种“回佣”包括,保险营销员(业务员)以现金(含礼券、购物卡、加油卡等)的形式“让利”给客户。
据介绍,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的条款制订是经过保监会报备批准的,其相关保险费率测算具有科学性,寿险佣金属于业务员的正常收入,个别营销员(业务员)为了获取更多订单,私下给予投保人回佣,不仅造成保险费率的不公平,扰乱市场秩序,最终也将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
“寿险不同于产险,无论是保金缴纳还是保险期限,历时都在几年以上,甚至长达几十年,佣金的规定,是为了让代理人员在合同生效后,能更好地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长时间的服务。回佣现象的存在将导致营销人员收入减少,近而将影响其今后为投保人提供服务的积极性。”李毅文说。
据了解,除各保险公司必须遵守该规定外,保险代理(中介)公司是会员单位的也应执行此公约的有关规定。泉州市保协将同时建立违约营销员(业务员)黑名单制度,并将统计上网公布,同时每年进行排查,严格控制违约营销员(业务员)的录用行为。对违约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执行违约处罚的,泉州市保协将上报福建保监局处理或移交公安、法院处理。
昨日,泉州市保协表示,欢迎社会各界对营销员(业务员)寿险从业过程进行监督、举报。